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7.2评标标准,技术项,技术参数响应:根据投标人针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逐项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满分36分;带“★”号指标为不可负偏离项,若负偏离一项按无效标处理(共1项);标注“▲”的技术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共5项);其他技术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0.467分(共45项),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注: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投标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
更正为:根据投标人针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逐项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满分36分;标注“▲”的技术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共5项);其他技术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0.467分(共45项),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注: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投标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日处理20吨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好氧降解+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处理系统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排放标准,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生化处理系统产出物需为固体粉末形态,可制成有机肥料,不接受各种以液体为最终产物的发酵设备,不接受任何实质为高温烘干的技术。
更正为:日处理20吨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好氧降解+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处理系统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排放标准,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生化处理系统产出物需为固体粉末形态,可制成有机肥料,不接受各种以液体为最终产物的发酵设备,不接受任何实质为高温烘干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