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了净化生态、遏制恶意举报的不良风气,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进行正名和消除顾虑,促使他们成为改革的推动者和实际工作者,全心投身于为党和人民服务创造业绩和建功立业,近期,有5起典型案例被公开通报。这些案例揭示了动机不纯、手段卑劣的恶意举报行为。
首先,在2016年10月,一名刘伟生对时任自治区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道然·加马勒提出了多项指控,但后来调查发现这些指控都是不实的。尽管如此,刘伟生继续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诬告陷害,这次他还面临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其次,在2003至2017年期间,一位木沙·阿依提拜多次向纪委举报伊犁州直属第一中学领导及学校存在的问题,但调查结果显示,他是出于实现个人利益及非法要求而故意诬告他人。这位教师因此失去了教师资格并调离岗位。
再者,在2017年9月、5月以及7月,有一位叶建军三次到沙湾县纪委、公安局、大队提出关于处理酒驾问题不作为的问题,但调查表明,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施压对抗与自己有矛盾的人员。他因此遭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第四个案例涉及塔城地区额敏县额玛勒郭楞蒙古民族乡毕依克加尔西村代表选举过程中的问题,但经过查证,该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会议参会率达到81.25%,符合法定程序。原发起此类举报的人士杨新建则因打击报复他人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最后,对于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多浪片区管委会计生办副主任阿依古丽·阿里木私用社会抚养费的问题,由米力班·莫合旦提出。但后来发现米力班·莫合旦本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42.88万元,并企图通过恶意举报告诉个人怨恨,因此被解聘,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五起典型案例中,有些是出于私愤或其他非正当目的进行恶意举报告错;有些则采取了诬告陷害的手段,以此达到个人的目的。这类行为既扰乱了监督执纪工作秩序,也增加了资源浪费,还给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破坏了社会风气。对于这样的情况,要坚持扶正祛邪,加大甄别力度,加强法律约束,对恶性事件要予以严肃查处,让所有人都知道诬告陷害必将付出代价。在营造一个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容错纠错的良好氛围方面,也要发挥积极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 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