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在北京某公寓,曾再次发生200多名业主同物业公司再次发生纠纷,并导致交通堵塞。
据理解,使某公寓业主最气恼的是,在房屋勘测测定局出示的公摊面积的详尽材料中,原来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地底二、三层,还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都被计入到公摊面积之中。
据业主初步计算,这样使每幢楼的公摊面积平均值多出近1000平方米,一共有4幢楼就多出了近4000平方米。
据某公寓的业主罗女士讲:某公寓这样就使每户业主多摊了近5-6平方米的面积。那样我们每户每年得多交近120元的物业费,某公寓一共得有七八千户,他们得多收多少钱!
现状:“缩水房”纠纷白热化
近两年,随着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人们关于房屋面积的纠纷早已成为商品房投诉的重点,其中关于“缩水房”的投诉在有些地方早已达到房屋投诉的50%,比“注水房”高达34%。北京今年受理了房屋计量的纠纷256件,快速增长了20.5%,而且以群体形式控告发展商的地产案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北京西部某公寓业主为会所的公摊面积问题以及南城某住宅项目业主为自行车库的公摊问题分别走向法庭,为地产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敲响了警钟,使更多的人开始注目商品房的公摊问题。
2月上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集体”售房的原因是,对公摊面积问题特别是自行车库是否公摊问题,开发商拒绝接受提供详尽的公摊面积资料,并回应业主无权理解这些内容。业主代表说,小区的600多住户每户大约被摊了六七平方米,既然如此,我们就要求退房,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接受,于是我们不得已卖自己的房。
去年8月上旬到今天近100天的时间里,600多名某楼盘一期业主与开发商前后进行了3次艰苦的和谈并进行了两次大闹房展会的活动。其中,卖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就是最重要原因。
去年10月间,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获得开发商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房屋实测面积,赵女士等14位某楼盘业主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缴纳违约金并提供有资质的勘测部门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
研究:“面积缩水”的花样
据一位地产业内人士透漏,今天有些开发商常常在房子面积上做手脚,比如在售房时用建筑面积来误解套内面积,非常标明套内面积是多少、公摊面积是多少,使购房者实在房屋面积相当大。而当其收房时却找到非常像想像中的那么大,原来是套内面积小了,公摊面积大了。
“卖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是商品房投诉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所在”,宣武区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说,“主要集中反映在业主收房时找到套内面积变大、公摊面积变大方面。另外,还有些业主体现较为多的是,开发商将他们购置下来的公摊部分当作商品房转售给人作商业服务所用。”
据一业内人士透漏,今天少数开发商总在房子的面积上做手脚。市民在购房时应多留心。提高每套住宅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将不该算入每套卖出面积的部分算入卖出面积;以建筑面积计价,允诺一个很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载入合同,在实际交付给时,使用系数大打折扣;以使用面积计价时,误解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区别,不断扩大使用面积的概念;利用购房者无法清楚测定、无法确知整栋楼建筑面积的弱点,蓄意小幅度高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有关部门实地测定后,因差额很小,不再新的结算差价;另外还有以比较小的暂定面积、比较小的总价诱使购房者,要求购房者预付房款,并约定竣工后比预购面积提高10%或更多,购房者却又无由退房,只能多付房价款,从而达到开发商提高销售量的目的。
政策说明一:何为卖出面积
建设部于去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中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注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近期实施的《北京市商品房卖出面积计算及公共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中也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转售,商品房的卖出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全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即:商品房卖出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政策说明二:何为公摊面积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的沈晓京律师说明: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近期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卖出面积计算及公共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中,对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计算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连接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获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区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明确部位,但任何人不得强占或转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可分摊的公共部分为本幢楼的大堂、公用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还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算入的公用建筑空间有:仓库、机动车库、机动车库、车道、暖气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有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工作(还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政策说明三:找到面积缩水怎么办
6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中规定,当购房者找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再次发生误差时且合同未作约定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
买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缴纳已付房价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注册面积远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注册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归还买房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归还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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