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商品房的卖出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多达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卖出面积测定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定限差。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注册面积再次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缴纳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注册面积远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注册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归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归还买受人。规划设计变更导致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该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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