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色童年起诉安徽影楼商标侵权被法院驳回

山东金色童年起诉安徽影楼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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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任某向我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经营范围为儿童摄影。任某提供的申请书上,有三个备选名称,分别为:铜陵市金色童年儿童摄影,铜陵市阳光宝贝儿童摄影,铜陵市家有宝贝儿童摄影。2013年5月,经工商部门核准,任某使用铜陵市铜官山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店作为名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至今。

原告山东金色童年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公司其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儿童摄影服务。自1998年起,金色童年公司开创连锁经营模式,现已有700多家店,在安徽地区有28家加盟店。任某的经营范围为儿童摄影,与金色童年公司属同一行业,任某在其字号中使用了“金色童年”字样,构成对金色童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任某在他的门面装潢、店内装饰装潢及商品上突出使用“金色童年”字样、标识,侵犯了金色童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金色童年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任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商标侵权,赔偿金色童年公司经济损失及金色童年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在2013年4月申请开业登记时,拟定了三个店名给工商部门备选。因工商部门系统查询具备一定的区域性,工商部门经系统查询,允许任某使用金色童年作为店名,任某自身对于最后使用金色童年作为店名没有主观过错;此外,从山东金色童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各加盟店的门面装潢、店内装饰装潢照片可以看出,任某的金色童年店面从标志、装潢、店内装饰来看,均与山东金色童年有限责任公司不一致。

法院认为,任某主观上并无意造成混淆,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标。因此,能够认定任某对于店面重名不具备主观过错,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此外,山东金色童年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任某将“金色童年”字样作为名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名称登记。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山东金色童年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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