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婚除必需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需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成婚的必经之路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创建进行督导和管理工作的制度。注册制度,可以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确保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身体健康,防止违法行为婚姻,防治婚姻家庭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稳固和持续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具备最重要意义。
一、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婚姻不道德;
(4)宣传婚姻法律,提倡文明婚俗。
二、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体可分成申请人、审核和注册三个环节。
(一)申请人
1、中国公民在中国全境申请人成婚
必需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人结婚登记,申请人时,应该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该持离婚证。再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需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人复婚注册。
在实施结婚前检验的地方,申请人注册的当事人,必需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结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结婚前检验证明。申请人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结婚前检验。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还包括派驻我国和临时传教士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移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全境申请人成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需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人注册。申请人注册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人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人: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已婚、再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人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人: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授予的身份证件,或临时传教士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许可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书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公使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人: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已婚、再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人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申请人成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需递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结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合乎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该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掩饰真实情况。
(二)审核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人应该进行审核,查明成婚申请人是否合乎成婚条件,不明之处,应该向当事人告知,必需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注册
1、不予注册
婚姻登记机关对合乎成婚条件的,应该即时不予注册,领取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注册申请人,应在接到申请人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注册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人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预,无法取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机关查明显然合乎成婚条件的,应该不予注册。
2、未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未予注册: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强迫的;
(3)已有未婚的;
(4)归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上医学上指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人未予注册的,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了理由。当事人指出合乎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未予注册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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