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透露买房在这6种情况下签了合同也能退房涨知识了

很多人都会以为,买房子一旦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出了什么问题也一定没办法退房了!其实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6、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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